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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公布青海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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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开展5轮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青海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海关、保监会等直属机构涉企保证金项目严格按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同时,加快对已取消涉企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涉企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8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涉企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三、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新媒体等媒介多渠道宣传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将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纳入企业负担调查内容,及时了解工作不足,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舆论监督,推动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落地。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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