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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经(商、发)委、工信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培育发展市场主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按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财企字〔2015〕1824号)有关要求,现将做好青海省2015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方式
此次支持的重点是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对其租赁的标准厂房租金予以补助(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租金补助额,按企业2015年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申报条件
各地区(园区)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园)小微企业,按照所入驻园区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厂房租金、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小微工业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资料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相应的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1)资金申请报告;
(2)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企业完税情况证明;
(5)租赁标准化厂房合同;
(6)2015年租赁费发票及付款凭证;
(7)申报资料真实性申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租金补助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州(园区)提出申请,由所在市州(园区)组织审核汇总后集中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经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于11月19日前分别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不单独受理企业报送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由于此次项目申报时间紧,请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时间公开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工作,务必按时完成项目申报工作,超过规定上报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项目审核。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中小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时上报。
五、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 话:0971-6150716
附 件:1. 2015年青海省中小企业标准化厂房租金补助项目汇总表
2. 青海省中小企业标准化厂房租金补助申请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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